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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属于社交,并包括了今生和教门的得失。结婚是强调的圣行,因至圣ﷺ说:“不结婚之人不属于我的教生。”是指对结婚有需要之人,对渴望结婚之人是近主命的当然,怕亏害妇女而不结婚之人是可憎。
没有结婚的能力者,只要他举意当有能力时就结婚的,不是可憎。没有性功能之人,婚姻是不成立的。
婚姻是享受权利而定立的约会,男子合理地享受妇女的婚配,而以约会成立,只要双方愿意,不受任何教法的约束。
婚约的成立是以男女双方其中之一提出求婚,另一个答应婚约,如说:我本身(或我女儿或被委托的妇女)许配给你,另一个说我愿意接受,即成立。不管用什么语言,或者双方都不懂得那句话的意思,也成立。如可以用波斯语和其他语言,用阿语不是条件。就如同做生意的语言,成交与用什么语言无关。用婚配词,婚约结成;不用婚配词,只要男女双方愿意,并应答婚约也结成。无请求和应答同意或用暗语则无效。
证人是证明他们自愿并无强迫,使婚姻真正之人。礼品、掌权、施舍、买卖,对掌权有利的话,只要有举意或有表现即为自愿;即使没有掌权、管家务的实际(特别是奴婢),公民妇女只要得到享受,即证明是自愿。运用遗嘱、出租、借用,没有掌权的婚约不真正。
圣行的条件是:
1.双方的话彼此听见(请求和允答),二人互相愿意。
2.两个成年的男公民或一男二女在场作证,若分别听见不是同时听见不成立,要别人在场再作证婚。
证婚人即使是坏人,或受冤枉过处罚的,或盲人,或双方的子女(两子或一子二女),若有至亲异议时,子女的作证不为依据。只要一方否认,子女的作证即不作证据)
一个穆斯林当着两个有经之人,婚配一个有经的妇女也是正确成立的。若穆斯林否定,则两个外道的作证不为依据。若他争论则接受作证。
许配的婚姻,只要双方不提出反对即成立。最好的主婚人是直系的长辈,其次是至亲、近亲的长辈,再其次是一方的掌教、长辈。聘礼是圣行的条件,少的也成立,多的为了显示穆斯林的优越是受喜。若遵从外道的婚俗排场违反圣行的,都是重的可憎。许约的聘礼不成立,他丢了圣行,退婚若没有同房的,退回少许聘礼是允许的。若女方自愿全部退还而无困难也是可以的。若是同过房的,追讨退回聘金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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