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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伊斯兰文化的环境伦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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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6: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谈伊斯兰文化的环境伦理意识
沈斐


      当前环境伦理研究中的争论传统的环境伦理观停留在人类中心主义上。早在希腊文明时代,人是自然主人的思想已初露端倪:希腊人天才地直觉到了理性的力量,相信人可以完全凭理性而非神性来把握世界,普拉泰戈拉更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①。15世纪文艺复兴运动使理性再度弘扬:人文主义对人的颂扬,自然主义对认识自然的现实主张,使自然界在理性的人类眼中不再神秘,而是充满秩序的图景。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人类切身感受到科学赋予自己征服自然的巨大力量,于是愈来愈相信,只要有科学的指引,人类在征服自然的道路上就不会存在障碍。

      然而,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之上的“科技万能论”使人类自我意识极度膨胀,人和自然的对立加剧,导致了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生命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思想,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发展。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导致当代生态环境问题的罪恶之源,提出自然界具有与人无关的“内在价值”,主张尊重自然界的权利、尊重生物的生存权,同自然界讲公正、讲道德、讲义务,把伦理观扩展到生物圈乃至无机界。

      但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对非人类中心主义提出质疑:非人类中心主义者的自然权利论和内在价值论固然是对自然环境被破坏现实的深刻反省,但没有提出可追问和消除环境被破坏原因的伦理规范,是脱离问题关键的“疑似问题”②;另外,如果只认可一部分动物的权利,那么其它动物就被置于无权利的地位;如果承认所有动物的权利,那么人类生存就变得不可能了。日本学者岩佐茂也提出,承认自然权利和固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权利和价值的概念是人类历史产物这一事实。脱离人类的环境思想是不存在的,因此,他极力反对“在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之间必选其一的立场上考虑问题”③。此观点的提出反映了当今人们对环境伦理问题新的思索。而令人感兴趣的是,一千多年前伊斯兰文化中睿智的环境伦理观,似乎是存在于两者之间的一个和谐点。


伊斯兰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意识


      1.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犹太教—基督教体系的神学思想中上帝被视为万能的象征,上帝所创造的万物都是为人类的生存和享乐服务的,以体现上帝对人类的钟爱。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说:“人类本是怀着敬畏之心看待自己的环境的。应该说这才是健全的精神状态。但是这种敬畏之心不仅被以色列的犹太一神教的创始者们所破坏,而且也遭到基督教和其他宗教教徒的彻底遗弃。”犹太——基督神学体系与伊斯兰的先天渊源,使人们很容易认为伊斯兰教也理所当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伊斯兰教认为人类是大自然中的一员。真主是宇宙的创造者,具有无与伦比的力量,掌握一切,安排一切。《古兰经》云:“难道他们没有仰观天体吗?我是怎样建造它,点缀它,使它没有缺陷的?我曾展开大地,并将许多山岳投在上面,还使各种美丽的植物生长出来,为的是启发和教诲每个皈依的仆人。”(50:6—8)“真主用水创造一切动物,其中有用腹部行走的,有用两足行走的,有用四足行走的。”(24:45)此外,在《古兰经》的描述中,不仅动物,甚至草木、星辰都是有感知、有生命的。可见,伊斯兰教认为,自然界中一切存在——灿烂的群星、壮丽的山川、千姿百态的动植物、以及整个生机盎然、美妙和谐的宇宙大家庭都是真主创造的,自然万物都是有精神有生命的,在这个气象万千,协调有序的自然系统中,人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与自然万物是平等的。

     其次,伊斯兰教认为人类是真主委以重任管理自然界的“代治者”。《古兰经》指出,人是万物之灵长、宇宙之精华,是真主以最佳方式创造出来的:“我确已用混合的精液创造了人,并加以试验,将他创造成聪明的。”(76:2)“他曾本着真理创造天地,他曾以形象赋予你们,而使你们的形象优美,他是唯一的归宿。”(64:3)“他曾创造了你,然后,使你健全,然后,使你匀称。”(82:7)因此,当真主说:“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治者”(2:30)时,人就理所应当地成为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了(10:14)。“代治者”就是奉真主之命,受真主之托,治理这个世界,使世界欣欣向荣、和谐发展的人。

      2.人“代治”自然应遵循的原则

      在人类管理自然的过程中,伊斯兰教提出了一些人类“代治”应遵循的原则,其要点是:

      第一,要接近自然,但不崇拜自然。

      根据伊斯兰教义,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如刮风下雨、昼夜循环、四季交替等各种自然现象都是有迹可循的,绝无神秘之处。《古兰经》云:“天地的创造,昼夜的轮流,利人航海的船舶,真主从云中降下雨水,借它而使已死的大地复生,并在大地上散布各种动物,与风向的改变,天地间受制的云,对于能了解的人看来,此中确有许多迹象。”(2:164)因而人们不应对此心怀恐惧,盲目崇拜,而应仔细观察自然,探索自然,总结其中的规律,坚定自己的信仰。《古兰经》号召人们说:“你们要观察天地之间的森罗万象。”(10:101)在《古兰经》的启示下,中世纪的穆斯林没有对“天地间的森罗万象”产生恐惧和崇拜心理,树立诸如山神、太阳神、月亮神、水神、火神之类的偶像,相反,他们通过接近自然,观察自然、探索自然,掌握了一些规律,最终在天文学、地理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动物学、植物学和医学等自然科学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成为中世纪伊斯兰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人类文明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要开发自然,但不滥用自然。

      伊斯兰教鼓励人们合理地开发自然,利用自然,有节制的向大自然索取,享受真主的恩赐。《古兰经》多处提出:“他(真主)以大地为你们的席,以天空为你们的幕,并且从云中降下雨水,而借雨水生出许多果实,做你们的给养。”(2:22)“他创造了牲畜,你们可以其毛和皮御寒,可以其乳和肉充饥,还有许多益处。”(16:5)但同时要求人们有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且视浪费为犯罪。《古兰经》云:“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真主确是不喜欢过分者的。”(7:31)对于自然资源,不但在匮乏时需要节约,在富余时也不要浪费。相传,穆圣(愿主福安之)时代,一个人在滔滔的河边做小净,准备礼拜。穆圣(愿主福安之)看见这人用水无节制,就批评说:“即使在河边也不应为祈祷而洗脸三次以上。”至于对粮食和其它事物的浪费,更在伊斯兰教义的禁止之列。

      大自然如同慷慨的母亲,无私地滋养着人类,人类也应爱护自然,珍惜自然,与自然相依为命,共存共荣。反之,糟蹋自然、滥用自然,势必自毁家园,自食其果。《古兰经》云:“灾害因众人所犯的罪恶而显现于大陆和海洋,以至真主使他们尝试自己的行为的一点报酬,以便他们悔悟。”(30:41)
第三、要珍爱环境、善待生命。

      穆圣(愿主福安之)禁止人们对树木乱砍滥伐,对野生动物乱捕滥杀。他下令将麦加、麦地那和塔伊夫三城及其周围定为保护区,不允许人们砍伐树木,不允许人们捕猎野生动物。同时,号召人们多植树,多造林,绿化、美化、优化环境。穆圣(愿主福安之)曾说:“任何人植一棵树,并精心培育,使其成长、结果,必将在后世受到真主的赏赐。”“当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棵枣树苗,明知明天就要死亡,也要把这棵树种下去。”

      伊斯兰文化对动物可谓关怀备至。穆圣(愿主福安之)晓谕人们:“对一只动物之善行与对人之善行同样可贵;对一只动物之暴行与对人之暴行有同样的罪孽。”相传,穆圣(愿主福安之)听说有人从鸟巢里抓走了雏鸟,母鸟在空中盘旋哀啼,便问:“是谁抓了幼鸟而使母鸟伤心?”随即命令立即将雏鸟放回原处。他不允许人们将动物捆绑起来,不允许将动物用做练习射击的活靶,不允许捕猎动物,宠养取乐,或以戏耍动物为营生,如街头耍猴,动物表演等,他提出无论何种动物,只要对人畜无伤害的可能,就不要去伤害它们。

      此外,在人类明确提出人权概念的几百年前,一位穆斯林法学家就率先提出了动物权利,认为与人类同住的牲畜和动物有它们生存的权利。人们应当向它们提供必需的饮食,即使病、老或闲置无用,也须饲养它们。动物的主人不能使它们的劳动超过负荷,过度劳累,也不能把它们约束在有害健康的地方。饲养动物的人有责任为它们准备好休息的场地,供给足够的饮水。在动物发情季节,人们应为雌雄动物提供相遇的机会;屠宰牲畜时,人们的态度要和善,要等动物咽气,肉体冷却后才能开始剥皮、割肉;屠宰幼仔时,要避开大牲畜;从动物身上挤奶时,要考虑到母牲畜对幼仔哺乳的需要,不应使其幼仔受伤害;从蜂窝里取蜂蜜时,不能取尽,要留下适当部分让蜜蜂自己食用,等等。后代的穆斯林法学家收集早期的“圣训”和规章,制定了包括保护动物、森林、树木、牧草、水源等的一系列法律,成为穆斯林法律中重要的一部分。


伊斯兰环境伦理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间的和谐点


      综上所述,在伊斯兰文化的环境伦理观中,人与自然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人在真主、自然界之间的地位是:真主——代治者(人)——自然界。宇宙的规律,世界的秩序,是真主有目的地创造的;人类的环境,自然万物(包括人)都是真主有目的地布置的。“他(真主)就是本真理而创造天地的“(6:73),人类不过因其自然禀赋而被真主授以重任,成为大自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这种管理的本质是真主的“代治”。

      人的这种与万物一样“被造”的属性决定了人类是有机自然的一部分,而人的“代治”属性又决定了人类治理自然的权利是有限度的,不能滥用权力侵蚀自然。这种生态观的本原是宗教的,是以真主造化论为基础的,但它十分巧妙地将人置于自然万物之中,与环境和谐共存;同时又赋予人在一定原则下治理自然的权利,使得伊斯兰文化中的环境伦理观在“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之间找到了一个和谐的位置。

      今天,人类在破坏生态平衡而遭到大自然的报复,且尝够了苦果之后,开始重新思考人和自然的关系、探索环境伦理规范,而早在一千多年前,伊斯兰教义就充满了正确处理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保护环境、善待生命、珍惜资源的思想。


结束语


      中国西部的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等地生活着回族、维吾尔族等10 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占西北少数民族总人数的60%~70%,是我国穆斯林最为集中的区域。在西部,伊斯兰文化已深深扎根于广大穆斯林的心中,并以本土化和民族化的方式融进了当地居民的思维、行为、价值观念和文化习俗中。而西部又恰恰是生态环境破坏最严重的区域之一:干旱缺水、河湖干涸、水土流失、植被退化、土地沙化日趋严重。这里,美国学者威廉·莱恩·克雷格在一次演讲中的话或许对我们有所启迪:“科学和宗教不应被看成是两个没有共同兴趣因而彼此无关的领域。相反我们已经看到在它们之间可以通过几种方式产生最富于成果的相互作用。这也是为什么今天会在这两个领域产生频繁对话的原因。”④那么,伊斯兰教作为西部居民的普遍信仰具有深远影响的一种文化,在西部大开发中,应该如何深度挖掘其中的环境伦理思想,作为一种特殊资源推进当地的可持续发展,这将是个值得我们探索和实践的课题。



注释:
① 北京大学,西方哲学原著选读[A],普罗泰戈拉,第欧根尼[C],IX.51-52.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年。
② 岩佐茂,环境的思想[M].日本:创风社出版,1995 年。
⑤ 岩崎允胤,中日价值论研论会[C],对于自然的人类价值观,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出版部,1998 年。
④ 赵每华,欧美哲学与宗教讲演录[C]。威廉•莱恩•克雷格,科学与宗教彼此无关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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