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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论人的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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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6 09: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详论人的自由行为
                                                                            问琴

正文

行为所需要的能力,乃是真主的赋予,不可归属于人类,它与行为同时显现,至于配套工具之健全等外在能力,则显现在行为之前,也正是颁发指令所需的能力,如真主所言:“真主只以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

仆民的行为,出自于真主的造化和仆民的营干,真主的责成,仅限于仆民能力所及之事,而仆民的能力,也只限于真主的责成。这便是“无法无力,唯凭真主”这段话的精义。你说,谁也无法抗违真主,除非真主援助,谁也无力持守功修,除非真主给予援助。
行为所需要的能力,其实来自于真主赋予的援助,不可将它归属于被造物,这种能力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能力,它与行为同时显现。

《明晰》一经中说:“能力,是真主在动物身上创造的一种偶性,用来进行自由行为。这种能力是行为的因素。但大众主张,这种能力是行为的条件,而非因素。”

总而言之,能力是一种属性,在肢体健全的前提下,仆民意图进行一件行为时,真主便会为其造化这种属性。若他意图行善,则造化行善的能力,若他意图为恶,便造化为恶的能力,而当他为恶时,他便作废了行善的能力,所以应受责罚。

如果这种能力是偶性,则必须要与行为同时显现,而非提前,否则,便会导致行为在无能的情况下出现,因为之前已经说过,偶性是无法长存的。《教典诠释》如是说。

有人主张能力出现在行为之前,理由是责成出现在行为之前,谁都知道非信士有信仰的义务,礼拜时间来临后,放弃礼拜的人有礼拜的义务,假设责成义务的时候,能力尚未落实,就变成了责成无能之人,而这是荒谬的。

作者下面这句话中,就暗含了对这种主张的反驳:至于外在能力,如对事务的胜任,配套工具的健全等,则显现在行为之前。

总之,能力一词,通用于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真正的能力,这种能力与行为同时显现,另一种含义是胜任或工具的健全,显现在行为之前。

而真主颁发的指令和责成所需要的能力,正是上面第二种。如真主所言:“真主只以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2:286)又如:“凡能旅行到天房的,人人都有为真主而朝觐天房的义务。”(3:97)

仆民的行为,出自于真主的造化,和仆民的营干。宿命论者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仆民的行为完全出自真主的创造,仆民没有任何能力,纯粹属于被动,如颤抖。

自由论者的主张,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他们认为,仆民所有的行为,皆由自己创造和完成,仆民对真主毫无需求。而逊尼大众则取道中正,认为仆民的行为,出自于真主的创造,和仆民的营干,有经文佐证:“各人要承担自己所营干行为的结果,善有善果,恶有恶报。”(2:286)

那创造和营干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所有行为都一样,既是被创造的,又是被营干的。从被造的角度来讲,归于真主,名曰创造,从被营干的角度来讲,归于仆民。而一件行为出自于两种能力,这并非不可能,因其出自于两种不同的角度,其一为创造,不属于仆民的能力范畴,其一为仆民的营干,而这种营干又是凭借真主赋予的能力。

有时,真主会创造强制性的活动,仆民没有选择拒绝的能力,如颤抖。这种行为,完全出自于真主的创造。有时,真主会根据仆民的意图创造一种非强制的能力,并赋予仆民可以随意使用这种能力的自由,但与此同时,真主命令仆民用这种能力行善,禁止他以此来作恶。由此可见,真主的责成只是针对仆民有能力选择做或不做的事务,而强制性的行为,则不在于命禁和责成的范围之内。

你知道吗?这个问题曾使多少学者陷入思维的困境,甚至有人最后只能摇头叹息,承认自己无法理解。伊本·胡麻木曾就此问题与很多学者进行过精妙的辩论,最后真理终于彰显,集天启和理性于一体。下面,容我引述伊本·胡麻木的推论原文,分享其中丰富的裨益。

伊本·胡麻穆在其《与时俱进》一书中说:
有人说:真主无疑是赋予了仆民行为的能力,因此我们能显著的区分主动的行为和被动的行为之间的区别,而能力的特性只有一个,便是作用。所以,必须要从相关经文——如“真主创造了你们,和你们的行为”——的概义中排除人类的自由行为。这样一来,最终的结论是,人类可以凭借真主创造的新生能力,独立的创造自己的所有行为,而这正是分离派和哲学家所持的主张。分离派和哲学家的观点,在上述结论上毫无分歧,不过,分离派认为,真主为仆民创造的能力,是根据仆民的自由选择;而哲学家则主张,这种能力,是真主根据仆民的天赋而被动创造的。如果不这样主张,则成了纯粹的宿命论,如此,真主的命禁责成便都作废了。

对此的答复是:一件行为,除了是行为者的属性和真主的被造物之外,它还有一层与行为者的能力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行为被称为营干。而能力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一定只是创造。因为真主的能力在太初便已和世界产生了联系,但并没有在立即就创造,而后来创造时,又产生了另一种新的联系。所以,能力和行为的关系不一定只是发明,自然也不会导致纯粹宿命论,因为仆民的行为跟仆民的能力之间依然是有联系的,仆民依然有着行为的自由。(此乃伊玛目安萨里的答复)
接下来,作者又对伊玛目安萨里进行反驳:
可以这么反驳:你们所说的“能力和行为之间除了作用之外,还有一层关系,便是营干。”这不过只是文字游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我所理解的营干的意义,其实就是把一件不存在的事务变得存在,而这就是创造。 而你们所用来求证的“真主的无始的能力跟世界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实际意义,其实只是一种信息——将在某某时候创造这件事物。也就是说,能力发生作用,一定要有意志的配合,而意志跟事件之间的关系之一,就是圈定其发生的时间。而这与仆民的能力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因为根据你们的主张,仆民的能力是和行为同时显现的。所以,要么,就同意人的能力会发挥作用,要么,就麻烦再找出一种可供研讨的有效解释。

再退一步,从经文的概义中排除人类的自由行为,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那便是:如果仆民的能力对行为毫无作用,那就会导致纯粹宿命论,命禁责成皆会作废。而没有作用的联系并不能阻拦这种结果的发生。

有人说:“创造一件动作与动作本身是两回事,创造是真主的行为,被造的动作是仆民的行为和属性,并由此派生出了活动者一词,而这个派生出来的词汇指的并不是创造者,ابيض一词指的并不是白色的创造者,而是白色的拥有者。”

这种说法,纯属齐东野语。其旨在强调仆民具备着一种别人创造的偶性。其实这并不能说明这种偶性在仆民的自由权限之内,更别谈是仆民的能力对这偶性有作用的权力了。

有人说:已有证据证明,世间万物最初都必然直接出自真主的能力,同样也已有证据证明,仆民的能力和自由行为必然有着联系,因为我们可以自然的区分主动行为如上升和被动行为如下落。既然证据确凿,那我们就确定二者同时存在,尽管不了解内中联系的实质,不过那也已不是我们的责任了。

我们的答复是:这么说来,其实你们已经承认了仆民的能力和其自由行为之间确凿无疑的联系。可是后来你们又提出,有一种因素的存在,导致了不能以惯常的逻辑来理解仆民的能力和自由行为之间的联系,必须要理解成有联系而无作用。这种因素便是世间万物都是由真主的无始能力所创造的相关经文证据。

其实这是错误的。经文证据,只有在其为不可进行排除的经文时,才会导致这种情况。如果经文证据是可以进行排除的概义经文时,是不会导致这种情况的。

而此处这段经文是可以进行排除的,促使其排除一部分的因素,便是理性无法通过经文的概义,如果真如经文所言,世间万物都由真主创造完成,导致的结果便是纯粹的宿命论,紧接着便是命禁责成的完全作废。所以只能从经文中排除仆民的自由行为。

至于艾什阿勒学人某些大部头经典提到的其它的理性依据,读者稍稍思量便能知晓,其实那都不会成为对仆民的能力和自由行为之间的联系不能进行常规理解的理由。

再退一步,就算真出现了一种动因,使得我们不能对仆民的能力和自由行为之间的联系进行常规的理解,那么,其结果依然是命禁责成的作废,因为之前已经说过,一切不产生作用的联系,都无法阻拦命禁作废的结果。因为导致纯粹宿命论的唯一动因,便是仆民能力对其自由行为的毫无作用。而宿命论是荒谬的,导致宿命论的动机自然也是荒谬的。

因此,艾什阿勒学派的后辈实学家们公开承认,他们的这种主张,其最终归途便是宿命论,人看似自由,实为傀儡。

刚才说过,艾什阿勒学人的所有理性依据,都是漏洞百出的,由此,仆民的能力对自由行为是有作用的,这一点基本上没有理性方面的障碍了。

当真主教会了仆民对善恶的认知,又为其创造了可以自由行为的能力,之后基于这种能力对仆民进行责成,命其行善并以善果相许,禁其作恶并以恶果相胁,其实,这并没有导致真主的减损,因为说到底,也不过是仆民被赋予了少量真主的能力,如同真主给仆民教会了少量真主的知识,都是出于真主的洪恩。

也许有人会说,知识和创造是不能相提并论的。诚然,不能相提并论,但依然没有妨碍,因为真主赋予仆民少量的能力并不是出于被动,而是真主在少量事项中主动的赋予了仆民以能力,为了让责成生效,让命禁落实。但尽管如此,仆民的行为跟真主之间的关系依然没有中断,因为仆民具备的完成自由行为的能力,是由真主赋予的。

但是,根据经文的表义,仆民的自由行为也是由真主创造的,所以,为了防止纯粹宿命论的结局,为了让责成落实,必须要从经文的概义中排除仆民的自由行为。

不过,要防止纯粹宿命论的结局,并不一定非要说仆民的自由行为完全是由仆民创造的。其实只需要如下这样说就足够了:身体的行为和内心的克制所需要的倾向、动机和选择等内心的波动,都不在仆民的能力范围之内,而是由真主创造的。而仆民的能力,仅仅体现在真主创造上述先决条件之后内心对这件事毫不犹豫的决定和心无旁骛的专注,当仆民创造了这样一种决心——比如决心通奸——之后,真主便为其创造了行为,所以对真主来说,这件行为只是一件行为,而对仆民来说,便是通奸。

而真主之所以在仆民的内心中创造一系列的波动,是为了彰显仆民的选择,是顺从还是违抗,其实真主早已预知仆民会做何种选择,不过仅是预知并不会直接产生作用,要不然仆民就会被迫的走向真主所预知的未来。

同样,创造内心的波动,也不会导致仆民被迫的去做一件事,因为真主在让他的内心倾向和选择之后,赋予了他决定的能力,他可以决定做,也可以决定不做。一般而言,人类会因为害怕或者害羞,而去放弃一件自己所喜欢做的事情,同样也会去做一件自己不喜欢的事。

这样一来,真主的责成便生效了,赏罚褒贬也都有了意义,所谓纯粹宿命论的担忧也就当然无存。

为了让责成生效,从经文的概义中排除内心的决定这一点便足矣——即一切行为皆有真主创造,除了内心的决定。至于组成行为的其它细节,则完全是由真主创造完成,仆民的能力,对此没有丝毫的参与。真主至知。

不过,要是没有真主的援助,内心很少会有行善的决定,甚至完全不会有,因为恶魔的教唆和私欲的力量实在太强,成了决定善行的最大障碍,只有凭借真主的援助,才能战胜它们。

但真主并没有义务去援助谁,真主教会了仆民对善恶的认知,又为其创造了可以自由决定的能力,至此已是仁至义尽了。

但抛弃——即放弃援助——也并不是取消了仆民自由决定的能力。

大部分学者主张必须要与行为同时出现的那种能力,和这里所说的能力,是不同的两种能力。关于前者,甚至有人说责成是强人所难,是责成以不能之事。因为责成肯定是在行为之前,而能力却是与行为同时出现的,就说明责成时并无能力存在。

为什么说是不同的两种能力呢? 因为前一种能力,指的是行为赖以成立的能力,是真正的能力当中的一种,和行为同时被创造。不过,“行为赖以成立”一说略有不妥,因为这种能力完全是和行为同时出现的,而行为只是能力的体现而已。

巴给俩尼说:“真主一旦创造这种能力,便会同时创造行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就等于是事物和其条件之间的关系,不会出现只有能力而没有行为的情况。”

而后一种能力,是责成的先决条件,在逊尼大众的学者看来,一般指配套工具的健全,意为拥有健全工具之人,真主会在其进行行为时为其创造能力,这是真主的常道。

也有学者认为,前一种能力,其实是出现在行为之前的。

转自《作个闲人》微信订阅号
发表于 2017-4-6 09: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主只以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
发表于 2017-4-6 14: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定与自由,不要把自己的罪错归咎于前定!
发表于 2017-4-6 14: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创造和营干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所有行为都一样,既是被创造的,又是被营干的。从被造的角度来讲,归于真主,名曰创造,从被营干的角度来讲,归于仆民。而一件行为出自于两种能力,这并非不可能,因其出自于两种不同的角度,其一为创造,不属于仆民的能力范畴,其一为仆民的营干,而这种营干又是凭借真主赋予的能力。


当今时代,应该好好学习教义学!
发表于 2017-4-6 16: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主只以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
发表于 2017-4-6 20: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里面提到的几种经,不知道国内经堂语讲不讲。
发表于 2017-4-6 20: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主的责成,仅限于仆民能力所及之事,而仆民的能力,也只限于真主的责成。
发表于 2017-4-6 23: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自由是在度的边框内才显合宜。
发表于 2017-6-4 17: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主一旦创造这种能力,便会同时创造行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就等于是事物和其条件之间的关系,不会出现只有能力而没有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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