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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赫鲁丁拉齐:研究真主美名和属性的原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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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2 13: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

【编者前言】法赫鲁丁拉齐的名著Sharh Asmā’i Allah al-Husnā(《真主美名注释》)的前言中集中讨论了研究真主美名和属性的基本原理,以及艾什阿里学派、穆尔太济赖派和哲学家们的不同立场,共十篇,前五篇是哲学和教义学原理的讨论,分别是“名称、所指和指称的本质”、“名称和属性的区别”、“研究名称和属性的不同方法”(哲学家研究属性的方法、穆尔太济赖派的研究方法、艾布希沙姆的方法、正统派的方法)、“启示性的名称和演绎性的名称”、“名称和属性的分类”。若真主意愿,我将节选出这五篇构成“研究真主美名和属性的基本原理”呈现出来,以便为伊斯兰教义学的基本问题的研究提供材料。另一方面,认识真主而非世俗功利才是穆斯林的根本目的,可是我辈荒废此根本目的久矣。我曾经翻译过许多篇安萨里的《美名注释》,目的是为自己课余学习真主的品德,陶冶心灵,如今再读拉齐,感触更深。深觉此类翻译一定要多做才好,利己利人。
本篇是前言第四篇,旨在回答一个问题:真主的名称是启示性的还是演绎性的?如果是前者,则名称不是人为设定的,必须依据传述。拉齐赞同安萨里的主张,认为名称是启示性的,而属性不必依赖于启示。本文亦分类了可以用于述说真主的语词和不可用的。至于非阿拉伯语中关于真主的名称,其合法性是依据公议,或者把他们当做是一种描述(属性),而非名称。


四  真主的名称是启示性的还是演绎性的

艾什阿里学派认为,真主的名称是启示性的。穆尔太济赖派和凯拉米派认为,如果理智能够证明某一语词的意指可以在真主中确立,那么就可以用那一语词述说真主,无论它是启示性的还是非启示性的。艾什阿里学派的嘎迪艾布拜克尔巴基拉尼也持此一观点。安萨里的主张是,名称依靠听闻(启示),但是属性不依靠听闻。这一主张是正确的。
艾什阿里学派的论证:假如名称不依靠听闻,就必定可以将真主称为有认识的(‘ārif)、通晓的(faqīh)、知悉的(darīy)、有理解的(fahm)、确定的(mūqin)、有理智的(‘aql)、聪明的(fatnat)、精通医术的、机智的,正如我们可以称他为全知者。因为这些名称在在语言用法上与知识同义。然而,我们知道这些名称不能用于真主,因此名称依赖于听闻,由启示性的传述所规定。
嘎迪(愿主慈悯之)回答道:这些语词的意指都不可能在真主中确立。不能称真主为“有认识的”,是出于下述几个原因,第一,某个人感知到在场的某个事物,然后他离开了它,遗忘了它,然后又第二次感知到它,或者他知道自己第二次感知到的那个东西正是第一次感知到的,这种知识被称作“认识”(ma‘arifat)。换言之,当他第二次看到了它,回忆起它就是此前第一次所看到的东西,于是他说“现在我认识了你”。根据这一前设,“认识”作为一种知识的名称,以昏聩(遗忘)为前提,因此它不能用于述说真主。第二,艾布噶辛拉尔布艾斯法罕尼在其著作Kitāb al-Zarī‘at(《获得沙里亚美德的方法》)中提到,“认识”一词表示感知其踪迹和效果,而非本质,“知识”表示对本质的认知。因此,我们说“某人认识真主”,而不说“某人知真主”,因为认识真主不是认识其本体,而是认识他的踪迹和效果。也是因此,人们将沉香的气味叫做‘arf al-‘ūd,因为那种气味是沉香的踪迹和效果。
“通晓”(fiqh)表示理解说话人言语的目的,是以无知为前提的。“知悉”(dirāyat)表示凭借某种办法而形成的意识,以思考和观察为前提,从词源学上看,它的词根意是“骗取猎物”,dirāyat用于表示学习枪刺之术,madriyyu(被动式)用于表示可以领悟的。因此,它不适用于描述真主,因为办法和计谋对于真主而言是不可能的。“理解”(fahm)明显以无知为前提。“确定”(yaqīn)的词源义是“当水聚集、沉积于池塘中”,它作为一种知识的名称,表示最初的信念是羸弱的,在集中了许多证据之后,信念得以加强,并形成了知识。“理智”(‘aql)的词源义是“骆驼的系绳”,表示阻止不当行为的知识,只能用于可被某些动机诱于不当行为之人。“聪明”(fatnat)表示能够迅速地理解传达于听者的意思,理解的迅速依然以无知为前提。“医术”是凭借经验而获得的知识,因此,不能说“某人是几何学和数学医生”,而只能说“某人具有几何学和数学知识”。由此可以证明,阻止使用这些语词只是因为它们会导致某些对于真主而言不可能的东西。
如果有人说:“大”、“欺骗”、“计谋”和“嘲笑”等语词也会导致对真主确定不可能的东西,为什么启示使用它们述说真主?
回答:表示属性的语词有三种,(1)表示真主必定具有的肯定性属性的语词;(2)表示真主必定不可能具有的东西,不能用于述说真主的语词;(3)表示某种真主具有的东西,但是它们往往与不可能具有的性质相联系,如“诡计”和“欺骗”。
第一种又可以划分为三类,(1)单独或在关系中言说均可,如“存在的”、“事物”、“永恒无始”、“古有的”等等;(2)只能单独言说,而不能在和有些事物的关系中言说,比如我们可以说“创造者啊!”、“王权者啊!”,但是不可以说“创造猴子、猪、蜣螂的主”,尽管真主确实是此类事物的创造者,我们应该说“创造诸天和大地的主”;(3)可以在关系中言说,但是不可以单独言说,比如我们不可以说“使生长者”、“降下者”、“抛掷者”,因为真主在古兰经中说:“你们使燧木生长呢,还是我使(它)生长呢?”(56:72)“你们从雨云中降下它,还是我是使(它)降下的?”(56:69)“当你抛掷的时候,你没有抛掷,而是真主抛掷了。”(8:17)也不可以说“使运动者啊!”、“使稳定者啊!”,但是可以说“使诸天运动者啊!”、“使大地稳定者啊!”。总之,用于表述真主属性的语词,不仅要考虑本质上对于真主是否可能,还要考虑应有的礼节和尊重。
第二种语词是指,其意义在某一方面不可能确立于真主,因而不能用它述说真主,如果启示传来了它们,应当加以诠释,就像“下降”、“形式”(sūrat)、“来临”等等诸如此类的。
第三种语词是指,其所指(命名对象)是由对于真主肯定的东西和某种不可能的形式复合而成的。这类语词也不能用于述说真主。如果启示传来了它们,我们则丝毫不变地用它们述说真主,但是从中派生而出的所有语词决不能用来述说真主。我们说:“他们玩弄诡计,真主施以计谋。”(3:54)“他嘲笑他们。”(2:15)但是我们决不能说“施以计谋者啊!”、“欺骗者啊!”、“嘲笑者啊!”。
上述就是这一问题的普遍原则。

在回答了上述论证之后,现在让我们说明正确的观点,即谢赫安萨里的主张。我们说,真主的名称不是人为设定的,这是因为,我们公认不能用真主未称之名称称呼使者,不能以使者自己未称之名称呼使者,既然对于使者都不可以人为设定名称,甚至对于任何一个人他人都不可随便命名,那么对于真主更应如此。
如果有人说:波斯人将真主称为“胡达”,突厥人称为“腾格里”,启示也未曾传来这些语词,然而乌玛(教生)公议许可他们如此称呼。
我们说:依据的关键是公议,只有公议允许使用的,才能使用。公议之外的不可。进一步说明,描述(wasf)不依赖于启示,换言之,如果语词的含义对于真主而言是成立的,那么可以用它形成对真主正确地描述(注:描述性的述说不同于命名性的述说)。所以,它们可用于描述真主,因为先知说过:“你们说真理,即便对于你们自身。”还可类比于其他正确的传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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