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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斋捐(麦子钱)的规则

2015-6-20 23:35| 发布者: 群贤维昌| 查看: 1505| 评论: 0

摘要: (开斋捐“则卡特-费特勒”或“索得盖-费特勒”是在开斋节会礼前﹐生活富足的家庭为全家成员交纳的法定性施舍﹐赈济贫困者。交纳的价值以半升小麦或一升大麦为准﹐足以供给一名贫苦人一天的伙食﹐可以兑换成其它施舍 ...
( 开斋捐“则卡特-费特勒”或“索得盖-费特勒”是在开斋节会礼前﹐生活富足的家庭为全家成员交纳的法定性施舍﹐赈济贫困者。 交纳的价值以半升小麦或一升大麦为准﹐足以供给一名贫苦人一天的伙食﹐可以兑换成其它施舍的物质或现金﹐故﹐中国穆斯林传统称为“麦子钱”﹐或者“费特勒钱”。 富足的家庭必须按时交纳开斋捐﹐此系斋戒完美不可缺少的条件。---- 译者注 )
  穆圣时代的以经训及教法博学而知名的大学者伊本‧阿巴斯说﹕“真主的使者把开斋捐定为天命的制度﹐能净化斋月里因说废话和卑劣语言产生的罪过﹐也能接济贫苦人的生活。凡是在尔德会礼前的交纳﹐是开斋捐﹔如果在会礼后交纳﹐便成为索得盖﹐即一般性的自愿施舍。” 又据乌玛尔‧阿齐兹和阿布尔‧阿利亚两位圣门弟子见证说﹕“真主的使者每年开斋节走出家门去参加会礼时﹐便及时交纳则卡特-费特勒(开斋捐)。” 
  学者们认为﹐先知穆圣确定的这个规则是根据以下这段【古兰经】的启示﹕“凡是已经净化自己的人(有教养的人--- 马坚译文)确已成功﹐他记念他的主的尊名﹐而谨守拜功。”(87﹕14-15) 伊本‧欧迈尔说﹐先知穆圣是根据当时众学者的一致意见﹐“把开斋捐确定为法定的制度﹐穆斯林必须执行。”
  一﹑谁有这个责任交纳开斋捐﹖
  根据伊本‧欧迈尔说﹕“真主的使者把开斋捐确立为穆斯林人口的定制﹐交纳一升椰枣或一升大麦﹔自由人﹑奴仆﹑男人﹑女人﹑老人和儿童﹐都有一份责任。”《布哈里圣训集》
  这个捐只限于有能力负担的穆斯林。 沙斐仪伊玛目说﹕“在进入沙瓦尔月(伊历十月)初一日﹐家有充足食物者﹐他自己和家人都能吃饱饭﹐应将有富裕的条件为全家人支付开斋捐。 如果自家人都能吃饱饭﹐剩余不多的人﹐可以把开斋捐相应减少支付。 如果在那一天﹐家中的经济条件仅仅足够维持家人的生命需要﹐没有多余的东西﹐开斋捐的责任可以免除。”
  大学者努瓦维说﹕“学者们都一致同意﹐经济困难﹐家无余粮者﹐没有交纳开斋捐的责任﹐这个责任完全是根据个人经济状况确定的。 如果在开斋节前夕和那一天﹐家中生活条件有所富裕﹐他就有责任为他自己和家人交付这个捐。 假如家中生活有困难﹐他就没有这个责任。”
  在家庭成员中﹐他们自己有足够经济能力承担开斋捐者﹐就应当由他们自己交纳﹐不要替他们代交﹐如儿女或亲戚﹐因为开斋捐的实际意义是净化个人斋戒中不纯洁的部份。 即使妻子自己有财产﹐丈夫也要为妻子交纳开斋捐﹔如果女儿已经订亲而没有过门出嫁﹐仍旧是父亲的责任﹐替女儿交纳此捐﹔如果儿子有收入﹐经济独立﹐父亲就没有责任为他代交。 如果夫妻已经离婚﹐但离婚后的妻子仍在待婚期(未到改嫁的时间)﹐原来的丈夫有责任为她交纳开斋捐。 有经济能力的儿子没有责任替父亲的妻子交纳开斋捐﹐那是他父亲的责任。 在莱麦丹月的最后一天的日落前出生的婴儿或娶进的新娘﹐在最后一天日落后死亡的家人﹐都有交纳开斋捐的责任﹔莱麦丹月最后一天日落后出生的婴儿或娶进的新娘就没有纳捐的责任。 尚在母亲体内的胎儿没有纳捐的责任﹐但家长可以为胎儿出散自愿的施舍。 
  当一家之长为家人交纳开斋捐举意时﹐由近向远伸延﹐先为自己举意﹐然后是妻子﹐儿女﹐以及同居一室经济有倚赖的老人或亲戚﹐根据遗产分配法的亲疏关系排列先后。 如果在那一天﹐应当交纳开斋捐的人死亡﹐应从他的遗产中替他交纳﹔如果为亡人承担纳捐的人也死了﹐那么﹐可以免交。 
  伊玛目马立克认为﹐雇主应当为短期雇佣的工人交纳开斋捐﹔负责监护孤儿并且掌管孤儿财产的人﹐应当为他所监护的孤儿交纳开斋捐。
  二﹑开斋捐的数量应当是多少﹖
  开斋捐最初的规定是以一升食物为标准﹐例如根据阿布‧赛义德‧胡德里的回顾说﹕“在先知穆圣时代﹐我们都是以一升食物为交纳一份开斋捐的标准。”《布哈里圣训集》 “一升食物”是不准确的计量法﹐因为不同种类的食物﹐同样的一升﹐其重量和质量都不相同﹐如一升椰枣和一升稻米。 “食物”的 概念比较清楚﹐因为必须是适合于人类食用的东西﹐如稻米﹑麦子﹑大麦﹑椰枣﹑葡萄干﹑干奶酪等。
  这些属于当地的主食﹐因此﹐各地的穆斯林可以根据这个原则﹐依照教法“伊智提哈德”(创制的原理)进行变通﹐使这个制度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
  伊斯兰早期的教法学家伊本‧卡西姆说﹕“开斋捐应当是一升食物﹐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是一样。 这没有什么可以争论的﹐虽然先知穆圣列举了五种食物﹐但是﹐我们理解那必定是当地主食的意思。 你们就用当地一升用作主食的食物为标准﹐合算成其它物质或现金﹐例如渔民就用一升鱼为标准﹐产粮区就以稻米﹑小麦或小米为标准﹐这就符合沙里亚(教法)的实质精神。 其核心的思想是服从真主的命令﹐诚信和敬畏。”
  如果是制成的食物﹐例如面包或米饭﹐以使用粮食的一升原料为标准。 如果用现金来代替﹐也是这个原则﹐每个人应交纳的开斋捐款相当于用来购买一升主食原料的价值。
  三﹑交纳开斋捐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交纳开斋捐的时间必须在开斋节的会礼之前﹐先知穆圣说﹕“必须在人们出门去参加会礼之前(交纳则卡特-费特勒)。”《布哈里圣训集》 根据圣行的传统﹐交纳开斋捐的最佳时间是在开斋节那一天的一大早﹐因此﹐有些地方故意把会礼时间推迟﹐以便大家都把开斋捐交清﹔而举行宰牲节会礼的时间提前﹐以便尽早屠宰牲畜﹐把新鲜肉分给大家。
  交纳开斋捐被许可的时间是提前一﹑两天。 据记载﹐哈里法欧迈尔都是提前为他的家人交纳开斋捐﹐他都是在开斋节前的一天或两天就把捐交给收集的人。 当时在穆斯林社会﹐交纳开斋捐已成为定制﹐行政部门有专人到各家去收集开斋捐﹐然后﹐根据他们掌握的困难户情况﹐把各种捐助分发给需要的各户。 
  如果推迟到开斋节会礼之后才交纳开斋捐﹐性质就成了“麦格鲁海”﹐即令人厌恶的行为。 有些学者认为﹐会礼之后交纳的捐助就不能当作开斋捐收集了﹐那已经是“哈俩目”﹐即非法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会礼之后交纳的捐助性质变了﹐不能算作是奉真主的命令法定性的施舍﹐具有天课的性质﹐而成为一般自愿捐赠性质的索得盖(自愿的随意施舍)。 这样的理由可以在《阿布‧达伍德圣训集》中找到根据。 有个别的伊玛目说﹐只要是在开斋节那一天交纳﹐譬如天黑之前﹐都不算过时﹐这个说法没有任何圣训的根据。

  法学家鲁斯拉姆认为﹐在开斋节会礼之后交纳开斋捐﹐“成为哈俩目行为﹐因为那是主命的天课性质的施舍﹐如果超过限定的时间条件﹐就是罪过﹐就如同把定时的礼拜推迟超过时限成为哈俩目一样。” 从这个时间的论断可以肯定﹐没有特别的原因而在开斋节会礼之后交纳开斋捐是哈俩目行为﹐因为这个行动违背了开斋捐的目的。 开斋捐目的是在开斋节那一天﹐生活富足的人家交纳一部分捐助﹐让贫苦的家庭也能过好开斋节﹐构成穆斯林社会皆大欢喜的普天同庆局面﹐而且许多贫困的家庭在那一天期盼着穆斯林弟兄们对他们提供帮助。 如果有人不按照规定的原则﹐任意拖延时间交纳捐助﹐这样就破坏了开斋捐的本来意义和目的﹐构成了个人的罪过﹐以后要做忏悔和补救。
  四﹑谁有资格接受这个施舍﹖
  根据教法规定﹐有八种人有资格获得赈济的施舍﹐适用于则卡特(天课)的分配对象﹐根据是【古兰经】 的启示﹕“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
(9﹕60)
  开斋捐虽然属于天课的性质﹐因为是服从真主命令的定制﹐但与正式的天课“则卡特”的区别之处在于它的方式和目的﹐开斋捐只是富裕的人家每人负担一份口粮的小额施舍﹐而且时间性很强﹐以便使受惠者参加全民欢庆的节日。 因此﹐学者们对以上八种合格接受施舍的人是否都适合于接受开斋捐有争议﹐第一和第二种困窘者是毫无疑问的当然受惠者﹐其它的人都可以列为非重点对象。 例如第七种“为主道工作者”(Fi Sabil Illah)﹐所能概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游击队战士﹑参加示威游行者﹑伊斯兰学者﹑穆斯林学校教师﹑清真寺阿訇和志愿宣教者﹐都可以归于此类﹐从这些人的工作性质和需要﹐那么购买武器﹑建造清真寺﹑印刷宣教出版物﹑他们的生活补贴以及到外地的旅费等都将成为接受合法施舍的理由。 这样﹐把开斋捐向他们提供援助可能彻底改变了开斋的实际意义﹐但是既然来自真主的启示﹐我们无权取消这些人的资格﹐但是从实际出发﹐具体分析他们的特别需要﹐例如为主道出征或者到外地承担许多风险和艰苦的宣教工作﹐可以从开斋捐中抽出一部分给予他们补助。
  现代的著名伊斯兰法学家尤素夫‧盖拉达维把历代学者们对接受开斋捐资格的观点归纳为三大类﹕以沙斐仪学派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开斋捐的分发应当对这八种人平均分配﹔第二﹑大部份学者认为﹐这八种人都有资格领取开斋捐的施舍﹐但必以前两种为主要对象﹔第三类观点坚持说﹐只有前两种人﹐即贫穷者和赤贫者﹐最有资格领取这种施舍﹐马立克学派就是这个观点。 盖拉达维博士本人的意见是﹐根据圣训的教导﹐开斋捐的意义是救济开斋节那天最困难的家庭﹐他同意第二类观点﹐应当把开斋捐的施舍立即发放给本地贫苦的家庭﹐当然﹐其它六种人有特别的需要和困难也可以考虑资助。 
  开斋捐是否可以向非穆斯林民众施舍﹐这个问题也早有定论。 生活在穆斯林政权下的非穆斯林(Dhimmi)有权享受这份施舍﹐因为穆斯林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参看【古兰经】(60﹕8)。 生活在非穆斯林国家的穆斯林没有这个责任﹐因为穆斯林自身是少数民族﹐把穆斯林内部的团结和繁荣视为最大的责任﹐因为﹐开斋捐和天课属于敬畏真主的功修﹐用作对非穆斯林的资助或捐献是违背穆斯林社会利益的行为﹐因此不被许可。
  如果当地的经济发达﹐人人生活富裕﹐没有贫穷者和赤贫户﹐开斋捐仍旧必须支付﹐因为这是每个穆斯林遵照真主命令的考验和功修﹐是属于真主的权利。 这份物质或财产是根据真主的命令支付出去﹐享受的权利属于贫困的穆斯林﹐这是伊斯兰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根据叶哈亚‧沙德的叙述说﹕“哈里法欧迈尔派遣我到伊夫里吉亚地方去收天课税﹐我按时到了那里﹐完成了工作。 然后﹐我在当地寻找贫苦的人﹐以便把天课的捐助施舍给他们﹐但是﹐那里家家富裕﹐没有人愿意接受施舍﹐因为欧迈尔发展经济使当地人生活很富足。 我于是﹐用这个捐助的钱财为一些奴仆从他们的主人那里赎身。” 这是历史的经验﹐现代的世界上﹐也有些穆斯林社会﹐经济条件很富裕﹐没有战争﹐没有灾难﹐没有缺粮户﹐收集来的天课或开斋捐可以用来救助其它地方或其它国家的穆斯林弟兄们﹐例如巴勒斯坦和车臣﹐因为﹐全世界的穆斯林是一家人。 伊斯兰的赈济原则是﹐经济富裕的人帮助贫困的人﹐经济发达的地区支持落后的地方﹐不能反其道而行之﹐譬如不允许从贫苦的乡村收集捐款支持城市的宾馆楼堂建设。
  伊斯兰法学各派都一致同意﹐开斋捐可以由纳捐人直接向受惠的贫困人施舍﹐也可以交给收捐人作总体规划和处理﹐但是﹐受委托的收捐人必须是信仰坚定﹑人格可靠的人﹐要防止诈骗份子盗窃善良人的财产。 穆斯林国家政府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收集天课捐款﹐一般的清真寺也有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这项工作﹐他们是代表组织为穆斯林社会服务﹐是可以信得过的。
  至大的真主啊﹗ 求你接受我们真心的乜贴﹐恕饶我们的过失和罪过﹐引导我们走在真主的正道上﹗ 求你恩赐穆罕默德先知﹑他的家属和弟子们的后代﹗ 阿米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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